曹某不服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案维持决定
来源:网络 时间:2025-06-03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 政府信息申请表复印件;2.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 邮寄凭证查询复印件;4. 常住建依复〔2023〕第63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送达凭证复印件;5. 情况说明。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权。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常住建依复〔2023〕第63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答复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6月6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涉及某小区建设项目◆■◆■★★:■★★◆◆“1. 作为该项目的拆迁人‘火炬置业◆★◆■’的拆迁许可证◆■★■。2. 火炬置业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证时,提交的(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情况证明。3. 拆迁时该项目的下列文件(1)确切的拆迁范围;(2)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3)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4)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5)拆迁的方式、时限等。4■★■★.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的拆迁公告★■■■。5. 常州市某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评估资质。6◆★★◆. 对申请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评估报告。”被申请人向市征管中心进行了查询■◆◆★■◆,市征管中心亦向属地新区征收办了解情况,得知某小区建设项目并未申领拆迁许可证。据此,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4日作出了常住建依复〔2023〕第63号答复书,向申请人邮寄送达。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至第四项信息■★■◆◆,因被申请人未就某小区建设项目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六项信息,也因被申请人未就某小区建设项目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对委托评估事项不清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申请人向作出评估报告的评估公司或者属地政府咨询了解。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五项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第二条和第三条之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现备案管理制度,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备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可就相关信息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咨询了解■★■◆★。综上,被申请人所作常住建依复〔2023〕第63号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故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常住建依复〔2023〕第63号答复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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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被申请人公开■◆★★:★■■■“1. 作为某小区建设项目的拆迁人‘火炬置业’的拆迁许可证。2■◆■. 火炬置业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证时,提交的(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情况证明■★◆◆■。3. 拆迁时该项目的下列文件(1)确切的拆迁范围;(2)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3)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4)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5)拆迁的方式、时限等。4.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的拆迁公告◆★。5◆◆◆■. 常州市某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评估资质。6★★◆◆■★. 对申请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评估报告★★■■。”2023年7月4日◆★■◆◆,被申请人制作常住建依复〔2023〕第63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至第四项信息★◆,经检索,被申请人未就某小区建设项目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五项信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第二条和第三条之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现备案管理制度,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备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可就相关信息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咨询了解。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六项信息,被申请人未就某小区建设项目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何人委托常州市某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或者其他评估公司对申请人所有的房屋进行评估不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申请人向常州市某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或者属地政府咨询了解。该答复书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在2023年6月6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3年7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次日,该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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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3◆★. 常住建依复〔2023〕第63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4. 常新住建依复〔2023〕第4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1989年12月8日■■■★,申请人成立武进县小新桥乡某建筑工程队,后在1993年3月20日更名为武进县新桥某建筑工程公司。申请人于1991年向武进县人民政府申请建设用地,经县政府批准合法办理武政地〔1991〕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乡(镇)村事业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厂房用于公司经营◆■◆◆★。2008年,因政府某小区安置工程,申请人的厂房位于某小区拆迁红线日向常州市新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23年5月31日◆■◆,新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常新住建依复〔2023〕第4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回复“建议依法向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公开★◆■”。2023年6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4日作出常住建依复〔2023〕第63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至第四项信息,因被申请人未就某小区建设项目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六项信息◆■,也因被申请人未就某小区建设项目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对委托评估事项不清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申请人向作出评估报告的评估公司或者属地政府咨询了解◆■。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五项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第二条和第三条之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现备案管理制度,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备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可就相关信息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咨询了解。”根据当时有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以及《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2)》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被申请人制作保存的,且2023年5月31日常州市新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也明确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由被申请人制作保存◆★★★。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答复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现备案管理制度,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备案◆◆■。”本案中,根据常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中心的情况说明,某小区建设项目未核发过拆迁许可证◆★◆◆■,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第一项至第四项信息,为核发拆迁许可证项目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没有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答复内容适当。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第五项信息,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符合规定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核发备案证明。被申请人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备案管理没有法定职权,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咨询了解★■◆◆■◆,答复内容适当★◆◆■★■。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六项信息,被申请人未就某小区建设项目发放拆迁许可证★◆■■■,申请人房屋拆迁时的评估报告亦非由被申请人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向作出评估报告的评估公司或者属地政府咨询了解,答复内容适当。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人曹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7月4日作出的常住建依复〔2023〕第63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7月25日收到该申请,同日★★■,依法已予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 政府信息申请表复印件★★◆;2.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 邮寄凭证查询复印件★◆■■◆■;4★■. 新北区行政审批局企业资料查询表;5. 武进县人民政府征用地批准书复印件;6. 武进县人民政府乡(镇)村企事业建设用地批准书(存根)复印件;7. 常住建依复〔2023〕第63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送达凭证;8◆★◆■★. 情况说明。